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認定的學術抄襲行為,有時候不符合著作權法所明確規範的抄襲定義,因為著作權法的規範更加嚴謹。
著作權法是為了保護人類創作而制定,進而鼓勵人類發揮創造力,提升整體文明進步。
關於著作的定義,著作權法認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的創作皆屬,至於是否算是創作就沒有嚴格制定。
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必須符合幾點要件:著作已完成、是人類精神的產物、具有獨立性和創意性、著作能讓人感受。
著作不需要有具體實用價值,只要符合創作性即可。
法律公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所作、標語及通用符號名詞公式、新聞報導、考試題目等皆不屬於著作。
著作權法明定的著作種類有以下幾類:
語文、音樂、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
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由於沒有規定著作人非得是自然人,所以各種法人也可以是著作人。
著作權法保障的權利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需要登記註冊,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不過有少數例外。
著作人格權是永遠生效,而財產權者依據種類不同有所保障期間。
在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抄襲的用語,一般所謂的著作抄襲是指重製或改作。
重製定義為用印刷錄音影等方法重複製作;改作則是以翻譯編曲改寫等方法另為創作。
司法機關會以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判斷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