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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研究時,常會涉及自然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這會受到個資法規範,因此研究者必須理解個資法的規定。

個資法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個人資料的人格權,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都被納入規範對象。
公務機關是指依法可行公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其他都屬非公務機關。

個人資料的範疇,包含了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敏感性個人資料(病歷、醫療、基因等)在一般情況中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法律規定,或是當事人自行公開之資料。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等目的,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在無從識別當事人的情況下使用資料。

依法蒐集個人資料時,必須向當事人明確告知以下事項
蒐集機關的名稱、蒐集目的、蒐集資料之類別、資料利用的期間地區方式、當事人的權利。

資料本人對其資料有自決權,能夠查詢閱覽、請求更正,並能夠要求研究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

蒐集指的是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指的是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進行資料的紀錄輸入儲存編輯等操作。
法規要求公務機關必須要有特定目的、執行必要法定職務、當事人同意、不清害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下蒐集和處理個人資料。

利用是指將個人資料用於處理之外,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在必要法定職務範圍內,二是符合蒐集特定目的,如法律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增進公共利益、學術研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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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Privacy)是基本人權之一,並有相關法律保護。
研究進行中常會牽涉到受試者的隱私,因此研究者應當謹慎進行,以免侵犯隱私。

學者王澤鑑曾提及隱私的四大價值:
尊重個人自主性、釋放情感、自我衡量、保護與他人的溝通

隱私和隱私權在概念上不太相同
隱私受到個人主觀認知影響,在不同時空下,每個人定義的隱私都有不同的結果。
因此隱私權無法包括所有人認知的隱私,也就是說法律保障的隱私只占其中一部份。

雖然在憲法中沒有明文確立隱私權為基本權利,但在大法官釋憲中有提及:
資訊隱私權、空間隱私權、秘密通訊隱私權、生活私密隱私權等屬於基本權利。

民法上認定,侵犯他人隱私權,將負擔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刑法有設立妨害秘密罪,包含妨害文件秘密罪、窺視竊聽竊錄罪、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加重竊錄罪、製造散布販賣竊錄內容罪、洩漏業務上知悉的他人秘密罪、洩漏業務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洩漏公務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洩漏電腦秘密罪、加重利用電腦之犯罪 。

個資法的設立,保障個人對自己資料的人格權,更強調其對個人資料有權利合法蒐集、處理、使用。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護以下三種通訊:
電信設備、郵件及書信、言論及談話。

隱私在非正當理由下被公開,將造成身體精神上的損害。
因此學術研究者應當注意避免造成侵犯隱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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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爾蒙特報告書》中說明三項執行人體研究時的基本核心原則,包括尊重人格、行善和正義。
了解這三項基本原則及其應用方式,研究者便能學會受試者保護的價值和作法。

尊重人格意味著研究者應當將受試者視為自主個體,尊重受試者的思考、意見、選擇。
基於尊重自主人格所衍伸而出的規則為知情同意,包含資訊、理解、自願三要素。
資訊指研究者須盡可能提供研究資訊給受試者,讓受試者理解研究目的、方法、可能的風險等。
理解是指,研究者傳遞資訊的方法要考量不同對象,盡可能避免專業術語文字。
自願是指,受試者在自願且不受壓力的情況下同意擔任受試者。
另外,知情同意的準則中,也定義了易受傷害族群的概念,包含缺乏決定能力的嬰兒,自主能力受控制的囚犯、社會弱勢者、重症患者等。

行善意味著研究者須盡可能做到不傷害,將風險最小化,避免或控制可能的風險。
在台灣若是涉及人體研究,需依照人體研究法規定,將研究企畫書送交審查委員會,由第三方客觀角度評估。

正義的重點在分配的課題,包括利益和負擔的分配,講求研究過程中的公平。
正義原則最關注的問題在於透過公平的程序挑選受試者,以產生符合公平正義的研究結果。
不應該刻意挑選特定對象作為受試者,或是審核評估其對象在研究過程中的承受能力。
社會層次上,有些受試族群無法享受研究成果所帶來的利益,這也是一種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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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進行學術寫作時,經常有必要引用他人文獻,用於說明本篇論文在相關學術領域中的意義,並引導出研究問題的核心。
研究者必須閱讀並整合相關文獻,在前人的研究基礎上,補充或修正既有論述,或展開全新論述。
然而在引用著作的時候也常會不小心侵害著作權,該如何避免便是我們須學習的。

根據著作權法,引用他人著作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能主張合理引用,不致侵害著作權。

須為正當目的之行為:正當目的包含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
須有「引用」之行為:正確地引用必須明確指出哪些部分出自他人創作,使用引號或是獨立一段來標示。
須在合理範圍內:利用的性質、著作本身的性質、利用範圍佔著作中的重要性比例、不影響原著作之潛在市場。
被引用著作須已公開發表:公開發表意指所有權人以發行、播送、演出、展示等方法向公眾公開著作內容。
須明示出處:出處應包含引用著作之名稱、引用的部分、著作人姓名等,此外不同領域也有不同格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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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資料的管理,主要著重於保存,是非常重要的議題﹑目的在於替研究內容提供真實性和原創性的證據。
研究資料泛指基於事實並用於進行合理推論的所有資訊,沒有研究資料就無法進行研究。

管理研究資料的目的大致上可分為以下幾類:
作為研究發現的佐證、經費補助單位或學術出版單位的要求、公開分享開放使用、促進科學研究正確發展。

為確保資料的品質和研究成果的可信度,從研究設計到最終的研究發展階段,每個資料處理的環節都需要研究者謹慎留意。
研究設計初期就需要撰寫資料管理計畫,有效率地讓團隊成員分類整理各階段的研究成果,同時劃分清楚個人員的研究進度和貢獻。
資料管理計畫包含研究計畫、資料管理、資料處理的方式、資料的封存。

資料蒐集時要注意四大重要議題:蒐集方法、細節重現、資料授權、資料紀錄。
資料蒐集的方式會影響研究的結果及詮釋,因此慎選方法是重要的。

有些資料需要經過授權才能使用,研究人員在設計研究時就應該弄清楚資料的使用規範。

研究資料紀錄的方法也是重要的議題,完整的紀錄才能夠保證研究的真實性與精確性,合作的研究人員要有一致的作法。
最常見的研究資料紀錄是實驗室筆記,它能夠表示實驗的公平與真實性,並扮演知識管理的功能角色,用於分享傳承研究思想資料。
其內容一般包含每次實驗的目的、流程、內容、場所、人員、器材及樣本的位置、最終的實驗結果、研究者詮釋結果並提出推論。
好的實驗室筆記要易於閱讀,因此組織架構要完整,資料精確紀錄沒有疏失,資訊充足讓後人可以重現實驗來做驗證,為了後續使用也應定期備份。

研究資料的所有權是個大問題,究竟要歸誰所有還得視不同情況而定。
研究的出資者可能會對資料的所有權及使用方式提出要求,研究者參與研究前得先了解其身分對應的責任義務。
研究機構作為接收經費的機構,有義務承擔責任,同時他們也會在和研究人員的合約中說明研究結果歸機構所有。
作為研究來源的個體,也有可能主張自己對研究資料擁有權利。
因此研究者在規劃資料蒐集的方法和管道時都需要注意資料所有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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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誠信(Academic Integrity)為「發現知識、藝術創作、獨立研究以及有意義的協同合作的基礎」。

常見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有以下幾類:
剽竊、作弊、變造/造假、未經許可的合作。
抄襲的行為未經過原作者同意,並侵犯了著作權,是嚴重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
作弊主要是指考試、測驗、作業報告中的欺騙不誠實行為,或是使用未經授權的資料、幫助他人違規的行為。
變造指的是任意做不實的更改,操弄研究資料,都是違反學術誠信的變造行為。
未經許可的合作如同共謀,合作的方式明顯超出可允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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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的目的在於渴望真理及求知,透過學習的過程我們能夠學會面對抉擇時如果做出較好的判斷,讓我們成為更好的自己。
作弊的行為為何違反上述學習的目的,我們從三個面向討論。
對自己來說,就是對學習不負責任的表現,而學習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教育中重要的事情,因此作弊違反了學習的本質。
對他人來說,就是不公平的行為,可以說是傷害了他人權益。
對老師來說,是不尊重老師的表現,老師也會因此失去對學生的信任。

我們享有生活和學習的自由,但是建立在毫無作弊念頭的前提下。
因為不應該作弊,因此平時就要以認真的態度做準備,管理好自己的時間,妥善分配每一件活動。
遇到學習困難時要勇於求救,要記住求救是勇敢的表現而非懦弱,因為你看清問題並願意試圖解決問題。
面對規定,應當遵循,該自己做的就要自己做,看到別人作弊時應該追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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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的研究行為,是指有明確證據顯示,研究者明知仍故意進行偏離普世可接受的研究行為。
具體來說,通常包含造假、變造、抄襲的行為。

類型包含以下幾種(前幾樓都有詳細說明):
資料蒐集程序不當、造假與變造研究資料、抄襲與剽竊、不當之作者定義、掛名、重複發表/出版研究成果、申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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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科技發展興盛,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也延伸至數位著作。
與網路科技有關的保障包含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兩種。

重製權指著作權人有重製著作的權利,其他人未經許可擅自重製就會侵犯重製權。
公開傳輸權指著作權人有上傳並公開的權利,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放到自己網站上公開或供人下載分享。

創用CC(Creative Commons)授權提供六種便利使用的公共授權條款,著作權人挑選出適合其作品的條款標示在作品上。
創用CC授權條款有以下四大授權要素,由著作權人決定要使用那些要素作為條款內容:
姓名標示,原作者的姓名要按照指定方式保留。
非商業性,自由複製散布本作品時不得為商業目的。
相同方式分享,變更原著作並散布衍生品時須採用和原作相近的授權條款。
禁止改作,可以自由複製散布,但不得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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