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研究時,常會涉及自然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這會受到個資法規範,因此研究者必須理解個資法的規定。
個資法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個人資料的人格權,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都被納入規範對象。
公務機關是指依法可行公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其他都屬非公務機關。
個人資料的範疇,包含了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敏感性個人資料(病歷、醫療、基因等)在一般情況中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法律規定,或是當事人自行公開之資料。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等目的,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在無從識別當事人的情況下使用資料。
依法蒐集個人資料時,必須向當事人明確告知以下事項:
蒐集機關的名稱、蒐集目的、蒐集資料之類別、資料利用的期間地區方式、當事人的權利。
資料本人對其資料有自決權,能夠查詢閱覽、請求更正,並能夠要求研究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
蒐集指的是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指的是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進行資料的紀錄輸入儲存編輯等操作。
法規要求公務機關必須要有特定目的、執行必要法定職務、當事人同意、不清害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下蒐集和處理個人資料。
利用是指將個人資料用於處理之外,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在必要法定職務範圍內,二是符合蒐集特定目的,如法律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增進公共利益、學術研究必要。 |